組織章程

國際獅子會台灣講師發展學院 FDI聯誼會  章程
 
 100 年 08 月 26 日第四屆第二次聯誼會通過實施提下次會員大會追認
 102 年 01 月 05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
 105 年 09 月 24 日第六屆第五次聯誼會通過實施提下次會員大會追認
 105 年 12 月 10 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
 第七屆第六次例會暨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通過
第一章 總則
 
第一條:本會名稱:國際獅子會台灣講師發展學院聯誼會FDI 聯誼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:友誼、成長、服務、榮譽。
 

第二章 會員
 
第三條:會員資格
  1. 完成 FDI、RFDI 訓練之學員,並領有國際總會或台灣總會頒發結業證書者。
  2. 國際理事、台灣總會總會長、前議長、台灣總會講師團團長及榮譽團長。
  3. 擔任 FDI、RFDI 課程講師、助理或輔導師、行政組人員。
  4. 具備以上資格之ㄧ者,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 第四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 第五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,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 
第六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。
第七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后:
  1. 訂定及修訂章程。
  2. 選舉罷免總召集人。
  3. 議決年度活動計畫及預算、決算。
  4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八條:本會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第九條:總召集人(以下簡稱總召)暨副總召集人(以下簡稱總召)遴選辦法:
一、本會設總召集人一名,由會員推舉擔任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
二、總召由副總召升任,惟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半數以上同意後為之。
三、副總召遴選辦法:
1、會員大會前兩個月公告,徵求推薦(須由推薦人及被推薦人(以已繳費者為限)於本會提供之
制式同意書上簽名確認方有效) 或自我推薦擔任副總召者(仍以書面為之)。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者不再受理。
2、本會如僅一人爭取副總召集人候選人之推荐提名,應以其一人為受推荐人逕予提名,提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推荐同意權,經出席會員大會半數以上同意後任命之。如有二人以上爭取提名時,總召集人應聘任歷屆總召集人組織提名委員會辦理資格審查提名。提名前應先經協調,協調無結果時,由現任總召集人及全體前總召以無記名投票進行提名投票,就得票最多之一人辦理提名。
提請本聯誼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推荐同意權。未受提名之人,不得逕向會員代表大會要求行使推荐同意權。
3、副總召因故缺席則依「副總召遴選辦法」補選之。
 
第十條:本會另成立服務團隊,設執行長、財務長、事務長、連絡長、活動長、講師服務平台召集人、各副區召集人等。授權由總召集人組成,以上人員皆為無給職,任期同總召集人。


第四章 會費收支運用
 
第十一條:本會會費每年費用為新台幣肆仟元。 
第十二條:本會活動歡迎寶眷參加,一天之聯誼會活動每名酌收餐費新台幣捌佰元,二天之聯誼會活動每名酌收餐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 
第十三條:年度經費不足由總召集人負責籌措。
第十四條:總召集人經費交接不得為負數,移交人得負責補足。
第十五條:會員本人或直系一等親親屬之婚喪事宜,本會依婚事貳仟元、喪事壹仟伍佰元之標準致意。
 

第五章 活動
 
第十六條:本會為貫徹宗旨所定之目的,每四個月辦理活動一次。由各副區召集人協調輪流承辦,
每年舉辦一次一天之活動及二次二天之活動為原則。
第十七條:本會得舉辦學術講座及國外自費觀摩見學活動,經規劃公佈後實施。
第十八條:本會通訊錄以每一任期(二年)印製一次原則,並視需要建立電子通訊錄。
 

第六章 附則
 
第十九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之。
第二十條:本章程經本會第四屆第二次聯誼會通過後實施,提下次會員大會追認。修正時需經會員大會通過